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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應申報財產之法官,改任優遇法官而得依法停止辦案時,應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3
法務部98年4月1日法政字第0981102346號函釋
原應申報財產之法官,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及各級法院法官停止及減少辦理案件實施要點第2點第1款及第4點第1款之規定,改任優遇法官而得依法停止辦案時,即喪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故應自「停止辦案」之日起二個月內,將卸職(即核定停止辦案)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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