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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第2屆以後之董事毋須申報財產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20
法務部101年11月2日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1150號函釋
【依據法務部104年08月 28日法廉字第10405012230號函釋(註),本函釋停止適用】
經查輻射協會第2屆以後之董事係由董事會自行遴聘該協會捐助章程第10條定有明文。故台電公司雖曾於該協會改選董事時推薦人選,惟此人事案最後決定權係該協會,則劉員既非屬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該協會之董事,自毋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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