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97年10月28日法政決字第0971113655號函釋人民幣可兌換新臺幣,是申報人名下之人民幣現金,如與其他新臺幣現金、外幣現金及旅行支票合計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自應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之「現金」欄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