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99年11月17日法政字第0999045404號函釋具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於申報後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20歲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規定,離婚配偶及成年子女之財產既均非屬應信託之標的,則申報義務人自得依據信託財產時與受託人所簽訂信託契約之內容(契約條款)辦理塗銷,要無庸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