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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編修日期
121.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外國或大陸地區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2018/03/12
122.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理事及監事,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
2018/03/12
123.
各財團法人董事長等相關人員若屬「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則應依法申報財產。另財團法人本無資本或營利之性質,而與公營事業機構迥然有別,爰各財團法人董事長等相關人員,均非屬「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之適用範圍,無庸辦理財產信託
2018/03/12
12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公股」之範圍尚無與其他法令等同之必要
2018/03/12
125.
具體個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事關事實之認定,應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本於職權認定之
2018/03/12
126.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是否包括受理申報機關得向「捐贈者」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疑義。
2018/01/24
127.
政黨如已依法開立專戶,為支持所屬被罷免之民選公職人員收受政治獻金,符合本法規定。
2018/01/24
128.
政治團體收受會員指定用途之捐款或贊助之會費,是否屬於政治獻金。
2018/01/24
129.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之適用疑義
2017/10/05
130.
財產查核權責機關(構)之認定應以申報人申報時之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斷。
2017/09/25
131.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未具有選舉權人適用疑義案。
2017/07/31
132.
關於行政機關對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所定案件,嗣後如適用同法第26條第2項及第27條第3項規定時,裁處權時效期間會否因行政機關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時點而異疑義乙案
2017/06/28
133.
考量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可能係民間之專家、學者,本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財產申報又涉及申報人隱私基本權利,是法務部97年12月25日法政字第0970048718號函釋所示「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者」要件,解釋上應予限縮,應限於「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方為本法申報義務人
2017/04/24
134.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該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之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
2017/04/24
135.
有關內政部94年2月16日台內民字第09400603912號函政治獻金之捐贈得適用民法撤銷規定部分,以及99年3月4日台內民字第0990037206號函停止適用。
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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