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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編修日期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令函釋彙整
2018/03/19
2.
機關函釋--★
2018/01/11
3.
有關貴處函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條第 4款「經理人」於實務認定疑義乙案
2017/09/13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
2018/12/13
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
2018/12/13
6.
法務部函復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說明會會議之問題摘要及回應
2018/07/31
7.
機關函釋及判決
2017/11/01
8.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及查閱辦法」及「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收費標準」
2018/12/21
9.
擬參選人逾政治獻金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及第21條第3項前段所定期間,於政治獻金專戶尚未廢止前或廢止後尚未辦理結清銷戶前,對於他人自行匯款入專戶之法律適用疑義案。
2018/12/04
10.
政治獻金法案件裁罰基準
2018/11/27
11.
有關有限責任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否捐贈政治獻金案。
2018/10/01
12.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履約期間」不包含原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期滿後之保固期間。
2018/10/01
13.
政治獻金法令彙編(107年8月版)
2018/08/31
14.
有關公司董事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辦理財產強制信託而移轉公司股份予受託人,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稱轉讓疑義。
2018/08/23
15.
公職人員於同一受理申報機關,若新職務具強制信託義務,仍應辦理信託申報。
2018/08/23
16.
有關公職人員將財產信託予其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之營利事業,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疑義。
2018/08/23
17.
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財產未予信託,以信託義務人為裁處對象。
2018/08/23
18.
與配偶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20歲者,信託財產得辦理塗銷。
2018/08/23
19.
公職人員結婚,應於完成結婚登記後3個月內,辦理配偶之財產信託並填具交付「新取得信託財產申報表」。
2018/08/23
20.
申報人若具信託身分,於就(到)職、代理或兼任申報期間卸(離)職,為避免造成申報人不必要之金錢負擔,無庸辦理信託財產申報。
2018/08/23
21.
公職人員喪失信託身分,仍有其他非信託但應申報之職務,則自信託身分卸(離)職起,可免予信託。
2018/08/01
22.
外交部駐外館處之申報義務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不得延期申報財產。
2018/08/01
23.
申報人因病住院致無法辦理定期申報。
2018/08/01
24.
申報義務人因病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延長病假,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應俟該申報義務人身體復原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
2018/08/01
25.
申報義務人因肢體活動障礙處於住院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
2018/08/01
26.
申報義務人因病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
2018/08/01
27.
申報義務人若因正當(法定)理由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定期或卸(離)職申報,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若卸(離)職者為卸(離)職申報。
2018/08/01
28.
申報義務人於就(到)職後,未滿申報期限(3個月)即帶職帶薪出國,應俟其返國敘職後,於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
2018/08/01
29.
申報人因案逃匿致無法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核屬可歸責於申報人之事由,不得以此解免或延遲其辦理申報之義務,並應視其逾期情節之輕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2018/08/01
30.
申報義務人如於財產申報期間在監執行,致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卸(離)職申報,尚非得解免辦理卸(離)職申報之義務。
2018/08/01
31.
因案遭羈押之公職人員無庸辦理年度財產定期申報。
2018/08/01
32.
申報義務人如於就(到)職財產申報期間內因案遭羈押,應於羈押期滿、撤銷或停止羈押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
2018/07/31
33.
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停職期間毋庸申報財產或將財產辦理強制信託,嗣復職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及強制信託申報。
2018/07/31
34.
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應屬「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2018/07/31
35.
若有部分財產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在申報表該財產欄位內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之字樣。
2018/07/31
36.
監察院建議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註記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2018/07/31
37.
公職人員被選任為祭祀公業管理人兼主任委員,其公業之財產仍應列入申報。
2018/07/31
38.
政治獻金專戶無須申報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2018/07/31
39.
以公職人員登記成立獨資、合夥商號名義所取得之財產或所負債務,仍應辦理財產申報。
2018/07/31
40.
申報人以融資融券方式買進有價證券,因其分別具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性質,應予申報。其申報方式及資料查詢之疑義。
2018/07/31
41.
合會本為債權、債務之結合,仍須申報,申報人於備註欄敘明合會起始日、期數、每期繳交金額及標得後預計可領回金額。
2018/07/31
4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修正前,因本法尚無明文規定地上權應申報及其申報欄位,仍請申報人填載於申報表「備註欄」為宜。
2018/07/31
43.
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仍應據實申報。
2018/07/31
44.
信用卡「應付帳款」毋庸申報於「債務」欄;信用卡刷卡「現金回饋」毋庸申報於「債權」欄。
2018/07/31
45.
以保險存單質借之債務,仍具有債務之性質,自應申報。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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