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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編修日期
61.
公職人員倘具有2種以上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時,如尚有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應毋須辦理前開申報,應俟其喪失最後一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
2018/07/24
62.
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
2018/07/24
63.
有關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義務人之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義務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受理申報機關可否免除申報義務人補行辦理過往財產申報疑義。
2018/07/05
64.
已定期申報之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屆至後始卸(離)職或解除代理,仍應另為卸(離)職申報或解除代理申報
2018/07/05
65.
已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倘另取得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或相同身分之另一職務而新職務之受理申報機關(構)與原職務相同者,新職務均不須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兼任申報、代理申報。
2018/07/05
66.
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代理新職,若發生代理申報義務之始日並非於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則仍應辦理原職之卸(離)職申報,並於代理新職滿3個月後辦理代理申報
2018/07/05
67.
若卸職及兼任係同一職務者,毋庸再為兼任申報,僅應於解除該所兼任之職務時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
2018/07/05
68.
代理申報期間內解除代理,另具有應向其他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職務,申報人既毋須辦理代理申報,亦毋須辦理解除代理申報,僅須就其所存應申報財產職務,辦理定期申報或依其他申報類別申報即可
2018/07/05
69.
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之職務,尚無限縮申報人選擇申報日期間之必要。
2018/07/05
70.
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 之職務,如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者,自毋庸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僅須辦理代理申報即可。
2018/07/05
71.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地方政務人員,本屆任期屆滿相互轉任,地方公職人員於原職任期屆滿日,當日轉任新職,原、新職受理申報機關均為監察院,僅須辦理當年定期申報,且不論其以原、新職申報均可;至申報期間,得再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之期間;轉任具強制信託義務者,3個月內完成信託申報;轉任具有變動申報義務,本年亦無須辦理變動申報,俟明年辦理定期申報時,再行辦理即可
2018/07/05
72.
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新增或更名之機關原無申報身分,改制後新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原有申報身分,改制後仍擔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2018/07/04
73.
公職人員如任期銜接,因未中斷其為應申報財產公職 人員之身分,均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所稱「職務異動」,若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未變動,毋須重新辦理就(到)職申報。
2018/07/04
74.
公職人員於首次辦理就(到)職申報後,其後職務如有異動,須受理申報機關(構)亦有變動者,始須辦理就(到)職申報。
2018/07/04
75.
有關臺北市長及一級機關政務首長,既於99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停止適用)。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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