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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序號
標題
發布機關
發布日期
發布文號
46.
有關「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否申報財產疑義
法務部
103/07/02
10305021730
47.
有任期之公職人員,如申報人之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
法務部
103/06/11
10305018690
48.
法務部函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前,依舊法規定應發還尚未發還之申報表,是否適用修正後之銷毀規定疑義。
法務部
103/06/09
10305018820
49.
法務部函釋違反財申法與刑事法律如何認定其為一行為及適用疑義
法務部
103/03/31
10305009720
50.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之董事○○○應申報財產
法務部
103/03/17
10305007220
51.
有關法務部函釋指派機關自行認定申報人非政府或公股代表是否得免除申報義務之疑義
法務部
103/03/17
10305007220
52.
法務部函釋有關保險申報不實金額之計算方式
法務部
103/02/06
10305001990
53.
申報人因病住院致無法辦理定期申報。
法務部廉政署
103/01/21
10300303530
5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前後,法官、檢察官之管轄權疑義。
法務部
103/01/21
10305001660
55.
法務部函釋法官法施行後財申管轄權疑義
法務部
103/01/21
10305001660
56.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政府「間接捐助」成立,由政府聘派擔任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者,應可毋庸申報財產
法務部
102/12/17
10205039250
57.
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間接投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雖由政府聘派為代表,仍毋庸申報財產
法務部
102/12/17
10205039250
58.
監察院建議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註記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法務部
102/12/16
10205036540
59.
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
法務部
102/12/12
10205032600
60.
法務部尊重文化部認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餘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另對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毋庸申報財產之共識,亦表尊重
法務部
102/12/12
102050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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