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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序號
標題
發布機關
發布日期
發布文號
76.
有關農委會函復公職人員配偶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將所屬農地交付信託成為信託財產,得否繼續為農會水利會會員之疑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2/03/11
1020204751
77.
101年度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之情形下重行任命,均視為未中斷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生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
法務部
102/03/05
10205006040
78.
有關公職人員配偶將所屬農地交付信託成為信託財產,得否繼續為農田水利會會員之疑義
法務部
102/02/07
10203501200
79.
有關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不動產信託,致影響申請興建集村農舍建蔽率計算基礎之疑義
法務部
102/01/22
10203500950
80.
如同一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公職人員,免為該年度定期申報,以免同一申報年度內重複申報。應以公職人員申報其財產狀況之基準日期,作為判斷其是否於同一申報年度內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判斷標準。
法務部
102/01/14
10205000010
81.
「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小學校教職員文教基金會」董事及「財團法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董事、監察人,該等職務於第2屆以後既均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應毋庸申報財產
法務部
102/01/03
10105028610
82.
有關著作權之申報請參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年11月5日智法字第10100091070號函作為著作權之評價參考。
法務部
101/12/20
10105023910
83.
無任期之公職人員,申報義務人因退休或調職,自應以退休審定函所載退休生效日或離職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以當日為申報日,辦理卸(離)職申報
法務部廉政署
101/12/18
1010502682
84.
申報義務人因病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延長病假,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應俟該申報義務人身體復原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
法務部廉政署
101/12/12
10105026210
85.
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12款之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據法條競合之法理,其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法務部
101/11/21
10105023590
86.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第2屆以後之董事毋須申報財產
法務部
101/11/02
10105021150
87.
若申報人與配偶甲離婚後,與乙結婚,除申報人已收養配偶乙與前夫所生之子女外,毋庸申報該(等)子女之財產。
法務部
101/09/17
10105017140
88.
有關法官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法務部
101/09/03
10100314180
89.
監察人既由政府股東推薦,並由股東會自行選任,於未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前提下,其既非代表政府股東擔任監察人,應認是類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
法務部
101/08/21
10100306480
90.
有關澎湖縣政府所屬水產種苗繁殖場、縣立體育場及各鄉市戶政事務所之首長、副首長,毋庸申報財產
法務部
101/08/16
101050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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