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回監察院首頁
ENGLISH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相關網站
RSS
將本站設為首頁
字級:
小
中
大
字級:
小
中
大
一般民眾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財產申報人員
機關(構)團體人員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認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緣起
組織架構
業務介紹
未來展望
陽光法案
財產申報專區
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政治獻金專區
遊說專區
公告專區
最新動態
陽光法案公告
政治獻金公告
相關機關公告
申辦專區
財產申報資料查(調)閱申請
查詢專區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相關機關(構)查詢
政治獻金公告事項查詢
申報資料查詢
罰鍰公告查詢
訴願決定書查詢
案例專區
下載專區
宣導專區
宣導資料
近期宣導日程
影音宣導
聯絡窗口
明鏡陽光四格漫畫競賽
2014明鏡陽光四格漫畫設計競賽
2013明鏡陽光四格漫畫設計競賽
2012明鏡陽光四格漫畫設計競賽
2011明鏡陽光海報設計競賽
2010明鏡陽光海報設計競賽
當SCRIPT關閉時,您可藉由Tab配合Enter按鍵,選擇字型大小與背景色項目, 至於字級大小選擇,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選→選到字型→ 再選(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 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同時可以用Alt+T+O,設定本網頁為首頁。
使用手冊下載
:::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政治獻金專區
財產申報專區
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遊說專區
全站搜尋
進階查詢
:::
現在位置
:
首頁
>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回上一頁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alt + ←"鍵替代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全部
法律
解釋令函
其他規章
未分類
共
425
筆資料第
6/29
頁
|
1
2
3
4
5
6
7
8
9
10
|
每頁顯示
15
45
300
筆
條件查詢
76.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停止適用)。
2010/11/12
77.
101年度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之情形下重行任命,均視為未中斷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生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
2013/06/18
78.
若申報人與配偶甲離婚後,與乙結婚,除申報人已收養配偶乙與前夫所生之子女外,毋庸申報該(等)子女之財產。
2012/09/20
79.
「公產管理」主管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業務具有裁量權者;「採購」主管人員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單位主管。
2009/11/10
80.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業務科及清潔隊主管人員,如非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則毋庸申報財產
2008/10/09
81.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主管人員, 其屬負責公路監理裁罰及汽車運輸業營運管理相關業務者,應申報財產;其屬負責船舶、纜車、捷運及輕軌業務之督導、綜合性業務及重大案之研擬者,非屬公路監理業務範圍,毋庸申報財產
2008/11/19
82.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資訊處理單位主管人員毋庸申報財產。
2016/06/14
8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司法警察之主管人員,係指實際執行業務時具有「司法警察權」之主管人員而言
2011/04/27
8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前後,法官、檢察官之管轄權疑義。
2018/04/10
85.
職務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若因離職或逝世而喪失應申報身分時,曾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資料改由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
2018/04/10
86.
法官法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保存於監察院之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暫不移轉各政風機構
2016/06/13
87.
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稱「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係指實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之,從事研究工作之優遇司法官
2016/06/13
88.
法官晉敘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無庸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
2016/06/13
89.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
2015/10/12
90.
有關捐贈者已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者如再查證是否違反同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時,捐贈返還期間如何計算疑義案。
2018/03/27
回頁首
回上一頁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alt + ←"鍵替代
lp.xsl:,cp.xsl:
TAB標籤效果,如不執行不影響您資料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