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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案例7》立法委員A因存款帳戶為供立法院辦公室使用未過問,因而未申報該財產,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17.
《案例6》申報人申報之存款部分為照抄舊表沿用舊資料以致申報不實,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18.
《案例5》縣議員A誤認其所有之股票為非上市股票者不必申報而未申報,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19.
《案例3》申報人之代理申報者(如助理)或協助申報者(如會計師)之疏忽而未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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