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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捐贈擬參選人

請根據以下敘述,選擇相符情況答案
註:
1.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之金錢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
2.匿名捐贈不得超過1萬元。
    1. 非財團法人。 [必填]
    2. 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 [必填]
    3. 非宗教團體。 [必填]
    4. 未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 [必填]
    5. 非主要成員為外國、大陸、香港、澳門人(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註:「主要成員」包括下列情形(「主要成員」之認定範圍,包括轉投資成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1)擔任董事長職務。
    (2)占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1/3以上者。
    (3)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30%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1/3以上者。) [必填]
    6. 本年度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未超過50萬元:對各種不同選舉擬參選人捐贈總額未超過100萬元。(分會與總會合併計算)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