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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注意事項

113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注意事項
一、113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自112520日起至選舉投票前一日(113112),經向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報經本院許可後始可收受政治獻金。
二、上開擬參選人有意收受政治獻金者,請先至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專戶名稱如下:
113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
如副總統搭配人選尚未確定者,可先行申請「113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註:本名稱僅供副總統搭配人選尚未確定者使用,請於副總統搭配人選確定後向本院申請變更專戶名稱)
三、申請許可方式
()網路申請
擬參選人須先備妥自然人憑證及讀卡機,再使用本院建置之「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將國民身分證正反二面、金融機構出具之新開戶零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封面及內頁(須含開戶日期與零元字樣之資料),掃描成附件上傳。
()紙本申請
檢附政治獻金專戶設立申請表正本、國民身分證正反二面影本、金融機構出具之新開戶零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封面及內頁(須含開戶日期與零元字樣之資料)影本各乙份,寄送本院。(地址:100216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2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
四、113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申請許可政治獻金專戶設立之受理期間自112517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建議擬參選人勿提早至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以避免發生期前收受政治獻金致生觸法之情事。
五、請善加利用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查詢政治獻金法令、許可設立專戶及申報會計報告書等相關資訊。如尚有其他疑義,請來電洽詢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02)2341-3183各選區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