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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長期借用之存款帳戶,仍應辦理財產申報。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7-07-30

法務部97年1月4日法政決字第0961119711號函
按開設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須本人之身分證件及印鑑章始得為之,是本人應知悉該帳戶之存在;則該帳戶縱係以須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或其配偶名義開立,而由他人管理使用,因就權利外觀而言,仍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財產,自應於辦理財產申報時確實查詢該筆存款現狀據以申報,並於財產申報表備註欄敘明實際使用情形,以明財產之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