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97年11月11日法政決字第0970035850號函 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倘與供自用之房屋坐落同一基地或鄰近基地,亦應認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稱供自用之一戶,毋庸強制信託。
法務部97年11月11日法政決字第0970035850號函
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倘與供自用之房屋坐落同一基地或鄰近基地,亦應認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稱供自用之一戶,毋庸強制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