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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倘與供自用之房屋坐落同一基地或鄰近基地,亦應認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稱供自用之一戶,毋庸強制信託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8-02-22

法務部97年11月11日法政決字第0970035850號函

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倘與供自用之房屋坐落同一基地或鄰近基地,亦應認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稱供自用之一戶,毋庸強制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