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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同共有之土地或建物,是否屬信託業者承受有困難之不動產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8-02-22

法務部98年2月20日法政決字第0980006752號函

公同共有物應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處分及行使權利,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故應認係信託業承受有困難之不動產而得免予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