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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交付信託致申報人持有農地之年限不符「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8-02-25

法務部100年2月21日法律字第1000002468號函

  1.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特定財產,其財產所有權即已移轉予受託人,如有增減情形,仍應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信託契約內容,管理或處分該等財產(法務部99年12月23日法政字第0999052348號函釋意旨參照),強制信託原因消滅後,依前開函釋解釋意旨所示,委託人對信託之財產所有權自不得追溯原取得之日起並延續存在。
  2. 惟本件依來函所述,黃君係因職務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規定而被要求強制信託其財產,從而致渠所有農地變更登記為信託人之信託財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以土地登記機關最後完成登記之時點作為土地取得之基準,貴局(按: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下同)認依該解釋似仍有疏漏而未盡考量周全之處,從而為兼顧維護委託人權益,其農地持有期間宜認有延續存在之事實乙節,要屬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授權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疑義,貴局如認該信託財產雖在法律上已移轉為受託人所有,但仍受信託目的之拘束,並為實現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有關該辦法規定土地之持有年限,自宜由貴局建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綜合考量落實確保農業永續發展,促進農地合理利用,全民監督高度政策決定權及影響力之公職人員等立法目的後依法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