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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之財產申報資料,雖毋庸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項規定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然渠等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仍應依法刊登政府公報。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五組
  • 日期:108-02-26

法務部98年3月24日法政字第0980005247號函

增列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應予對外公開之立法理由,係認信託財產如有變動,該異動資訊應向公眾揭露,使民眾得以檢視,以發揮陽光法案防貪之功效。故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之財產申報資料,雖毋庸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項規定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然渠等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相關文件,仍應依法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