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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各機關之業務性質有異,且財產申報裁罰案件亦或有個別特殊狀況之可能,是否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管,各機關宜視具體狀況,本於機關需求妥適處理。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五組
  • 日期:108-02-27

法務部94年10月31日法政決字第0940038768號函

目前各受理申報之政風機關(構),雖於財產申報實質審查時,或有函文各機關(構)查詢申報人資料,因附件有受查詢人身分證字號,或各查詢機關所回復附件含有申報人財產資料(如銀行回復之存放款帳戶金額),而將上開公文以一般公務機密處理,列為密等予以保密之情形,雖不能謂為無據,然事實上該等資料性質,多為過往之財產歷史紀錄,與申報人現時之財產狀況已有一段時間上之差距,就保護個人財產私密性之角度而言,列為公務機密之實益並不大,反有礙於公文保管歸檔之處理。況依本法之規定,申報人自行填列可供各界查閱之財產申報表資料,亦須與上開由各受理申報之政風機關(構)查得之結果一致;是申報人申報資料既可提供民眾查閱,則相關之查詢資料除有說明二(註)所列之情形於民眾查閱時可不提供之外,似無列為密等之必要。惟考量各機關之業務性質有異,且財產申報裁罰案件亦或有個別特殊狀況之可能,是否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管,各機關宜視具體狀況,本於機關需求妥適處理。至於解密條件之訂定,各機關逕依檔案法之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