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02年9月9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4450號函 經考量申報義務人如上網公告歷年申報資料將甚為龐雜,且本法第15條裁處權時效僅為5年,為符實益,業研擬修正草案於本法第6條第3項增列申報人自符合同條第2項資格起之最近5年申報資料應公開。 另監察院建議違反本法受處分人姓名及處罰事由公告形式及年限等,亦有研修規範必要部分,將併前開修正草案,提請本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法專案小組研議。
法務部102年9月9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44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