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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民眾查閱。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8-03-04

法務部94年10月31日法政決字第0940038768號函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原意,係藉由民眾查閱財產申報資料,了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判斷公職人員有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進而增加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明文規定「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是申報人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除有具體事證足認申報人因申請人查閱而有危害其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者,或申請人申請查閱有不正當目的者,得不提供申報人之年籍、國民身分證字號、土地地號、房屋建號、汽車牌照或引擎號碼外,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概可提供民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