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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住民族身分之政治獻金捐款人,其姓名得否使用與其身分證一致之「中文姓名+羅馬拼音」或「羅馬拼音」疑義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08-05-27

內政部108年5月9日台內民字第1080231360號函

  1.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為利受贈者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前開規定,同條第4項第3款並規定係向本部請求查詢。實務上係由受贈者提供捐贈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本部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捐贈者有無「未具有選舉權之人」情事。次查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匿名捐贈;同法第19條第1項、第3項亦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未取得受贈收據者不適用稅賦減免之規定,合先敘明。

  2. 貴辦公室旨揭所詢事項,查依本法規定所為之捐贈,除捐贈金額在1萬元以下得以匿名方式外,均須以本人名義為之。至捐贈者姓名之使用,本法則未有明文。復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1個為限;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第5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爰此,姓名為中文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之原住民於捐贈政治獻金時,應使用與其國民身分證一致之完整姓名。

  3. 至原住民捐贈者如仍僅使用與國民身分證一致之「羅馬拼音」,本法未有處罰規定,惟因姓名使用涉及社會流通辨識及各機關業務執行,以政治獻金之收受為例,因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所載資料不一,後續須由受贈者再行確認捐贈者身分,又受贈收據所載捐贈者姓名亦與稅籍資料不一,均增加受贈者查證及捐贈者申報所得稅扣除額舉證之實務困擾。基於維護捐贈者、受贈者權益,有關原住民捐贈者之姓名,尚不宜僅使用羅馬拼音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