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108年11月13日廉利字第10805008760號函
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執掌該縣社會行政、社會福利、婦幼社工、鄉親暨外配服務、勞工行政等業務,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執掌該縣環保公園維護、道路揚塵、空氣保護、水質保護、廢棄物管理等業務,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非屬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董處長監督之機關,則金門縣環境保護局與「財團法人金門縣董氏宗親公益基金會」之交易行為尚不受本法第14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