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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補助社團法人臺灣啤酒籃球協會,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8-12-20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11月13日廉利字第10800376650號函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3種例外允許補助行為,包含「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補(捐)助臺灣啤酒籃球協會作業規範」,以臺灣啤酒籃球協會為補助對象,俾提升臺灣啤酒形象及行銷臺灣啤酒。如認禁止本項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即財政部核定同意,即適用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不受同條項本文規定交易行為禁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