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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補助業務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適用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9-08-26

法務部廉政署109年7月29日廉利字第10905005640號函

  1.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復按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蓋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本為基於與國家特殊政策任務或社會福利需要,所為之津貼支給、照顧或急難救助,尚無利益輸送之虞。
  2. 有關所詢「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部分: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規定,獎勵及補助對象為私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依上開規定,補助核配基準,分為「現有規模」、「政策推動績效」及「助學措施成效」;獎勵核配基準分為「辦學特色」及「行政運作」,以上各項目復均訂有細目及計算方式;另於上開申請要點第8點訂有獎勵補助經費減計原則,得減計及凍結其全部或部分金額。就其各項獎勵補助核配基準觀之,因各校之規模及資源條件等不同,所核配之經費即有差異性及競爭性,非個別學校所申請項目或金額均應予以滿足,尚與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之要件未符。
  3. 有關所詢「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營運困難社區大學紓困補助」部分:依「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營運困難社區大學紓困補助申請須知」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社區大學及因社區大學受影響之從業人員申請紓困及振興措施,應符合上開振興辦法第3條所規範之特定資格條件,受理申請後機關應依上開振興辦法第7條發給補助,並應遵循該條補助金額上限之規定,核屬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