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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如於就到職申報期間旋即提出請辭,並未參與董監事會議及執行董監事職務,並經指派機關同意追溯不具上開身分者,即無請其申報財產之必要。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9-10-26

法務部109年10月12日法廉字第10905007610號函釋

經機關指派擔任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如於就到職申報期間旋即提出請辭,並未參與董監事會議及執行董監事職務,並經指派機關同意追溯不具上開身分者,即自始不具備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之申報義務,實質上不曾構成對該私法人有影響力之事實,尚無請其申報財產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