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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詢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3項第3款「主要成員」之適用。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10-03-03

內政部110年1月21日台內民字第1100100772號
  1.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捐贈政治獻金。違反上開規定捐贈者,依本法第29條規定,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又前開所稱「主要成員」,依本法第7條第3項第3款規定,包括占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本法上開規定已定明有限公司於「股東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時,不得捐贈,爰有限公司如外資股東人數未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即無本法第7條第3項第3款情形,得捐贈政治獻金。至有限公司如外資股東大幅出資,並另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等情,確有外資實質影響公司捐贈決定而間接影響國內政治之疑慮,本部業錄案納入修法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