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1年6月13日台內民字第1110121931號
-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上開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次查本部99年3月4日台內民字第0990038274號函略以,營利事業累積虧損之認定,以商業會計法令產出之「資產負債表」或以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所提之「資產負債表」,皆得作為認定參據,合先敘明。
- 所詢營利事業倘採非曆年制會計制度,其有無累積虧損,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應如何認定1節,經會商經濟部及財政部意見,自應以前一年度「非曆年制會計年度期間」所編製之財務報表為準。以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四月制者為例,該營利事業如於111年4月捐贈政治獻金,其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前一年度即110年會計年度期間(110年4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依商業會計法令編製或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財務報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