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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義務人所有零股股票因未符合法務部104年8月13日法廉字第10405011600號函要件而需辦理強制信託,如因實體紙本股票遺失致買賣及處分確有困難者,得不予信託。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12-03-25

法務部112年2月20日法廉字第11205000810號
零股股票交易相較非零股股票有其不便性,具利害衝突之可能性較低,信託義務人持有之零股實體紙本股票如因年代久遠未保管於集中保管結算帳戶且遺失,為辦理信託申報申請股票掛失補發之程序繁瑣,參照本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就不動產信託但書「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排除信託之法理,信託義務人持有零股股票如因實體紙本股票遺失致買賣及處分確有困難者,得不予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