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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詢嘉義市第11屆市長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原許可之政治獻金專戶應如何處理疑義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12-05-08

內政部111年11月8日台內民字第1110143058號


  1.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縣(市)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外,自縣(市)長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次查本法第21條第3項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辦理繳庫。依上開規定,縣(市)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係自該公職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倘縣(市)長擬參選人於上開期間經許可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後,發生重行選舉情事,且該擬參選人仍申請登記候選人,應視為連續期間,該專戶得繼續收受政治獻金至重行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該擬參選人於重行選舉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因已無收受政治獻金從事競選之需,自當依第21條第3項規定停止收受政治獻金、申報會計報告書及辦理賸餘政治獻金繳庫。

  2. 本案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1月2日公告停止嘉義市第11屆市長選舉,111年11月3日公告重行選舉,原許可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如於重行選舉仍登記參選,該專戶自得繼續使用,無須要求渠等辦理結報或另設政治獻金專戶。至該專戶收受政治獻金之截止期日,為重行選舉投票日前一日,即11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