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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團體類別被歸列宗教類者,是否屬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4款不得捐贈之範圍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12-11-23

內政部112年10月20日台內民字第11201391932號函

  1. 依據大院112年10月4日「『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系統再造資料介接需求訪談」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一之決議(一)辦理。
  2. 查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序文及第4款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惟宗教團體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宗教團體之定義,依本法93年3月18日制定時之規定,係指從事宗教群體運作及教義傳佈與活動之組織,並分為「寺院、宮廟、教會」、「宗教社會團體」、「宗教基金會」3類,爰團體類別被歸列宗教類之人民團體,並不得捐贈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