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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候選人之選舉補助款用於回捐所屬政黨,是否屬政治獻金之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13-02-29

內政部113220日台內密昌民字第1130005105號書函

  1.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本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並規定,個人對同一政黨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
  2. 臺端所詢候選人將其選舉補助款回捐所屬政黨1節,依上開規定,除係黨費性質外,應屬政治獻金,應依本法捐贈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