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3年2月20日台內密昌民字第1130005105號書函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本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並規定,個人對同一政黨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 臺端所詢候選人將其選舉補助款回捐所屬政黨1節,依上開規定,除係黨費性質外,應屬政治獻金,應依本法捐贈規定辦理。
內政部113年2月20日台內密昌民字第1130005105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