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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過往年度之法定申報日與補行申報之日已逾5年者,是否仍應命申報人補行過往年度之財產申報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13-11-20

法務部113年9月4日法廉字第11305003870號函釋

函釋意旨:

1. 申報人留職停薪出國進修、因病住院、因案羈押、在監服刑、機關遲延通報等情事,雖屬有無法依規定期限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惟並非完全免除申報義務,業經本部歷次解釋在案

2. 然申報人具特定人身自由遭拘束之事由,例如因案羈押、在監服刑以致無法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原就(到)職申報、卸(離)職申報,是否仍有補行原就(到)職申報、卸(離)職申報義務,說明如下:

 (1)本法課予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係法定義務,於現行法律尚無完全免除申報義務之明文規定下,申報人即使具因案羈押、在監服刑等情事,仍應於各該事由消滅後,補行辦理原就(到)職申報、卸(離)職申報。

 (2)惟若應補行申報時間逾原法定申報期間5年,部分財產類型因具登記公示制度(例如土地及建物)仍有查詢便利性,尚難據此逕予免除申報義務;其他部分財產類型雖可能於客觀上因年代久遠致資料已佚失或難以查詢等,申報人仍應善盡本法課予查詢財產資料之義務,若申報人已善盡查詢義務而未能查得過往年度財產資料,就該部分財產未能如實申報,則依具體個案免除申報人故意申報不實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