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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巨額採購」之認定基準。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96-05-01

內政部96年5月1日台內民字第0960060281號函、96年5月22日台內民字第0960080406號函

  1. 有關捐贈政治獻金之廠商,於同一期間內向同一政府機關(構)標有多筆公共工程標案,雖各案金額皆未達巨額採購之認定標準,惟各該標案加總金額已達巨額採購之標準,是否屬巨額採購一案,經內政部洽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35240號函略以:「機關辦理採購,是否屬巨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係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尚不以同一廠商於同一期間內向同一政府機關(構)標得案件之累計金額為認定。」有關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巨額採購之認定,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上開函釋意見辦理。

  2. 捐贈政治獻金之廠商,標得各機(構)之各種採購樣態是否屬政治獻金法之巨額採購,請參照內政部96年5月1日台內民字第0960060281號函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