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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以消費券捐贈政黨政治獻金疑義乙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98-03-27

內政部98年3月 27日台內民字第0980055168號函

  1. 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同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次查,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消費券得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考量消費券為有價證券,性質屬動產,是以,政黨得接受消費券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2. 至於個人以消費券對政黨捐贈,仍應受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1條及第17條有關捐贈者資格、開立收據及捐贈總額上限等規範,於適用捐贈列舉扣除之租稅優惠時,亦應依同法第19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