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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打通之相鄰房屋,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稱一戶之定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3-1組
  • 日期:97-11-11

法務部97年11月11日法政決字第0970035850號函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謂一戶,係指具獨立建物所有權狀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而言。故如係相鄰房屋,然分具獨立建物所有權狀,縱係內部打通,仍非本法所稱一戶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