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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查閱申報人所申報之財產資料,受理申報機關不得拒絕。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五組
  • 日期:100-04-18

法務部100年4月13日法政字第1001103243號書函

申報人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除有具體事證足認申報人因申請人查閱而有危害其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者,或申請人申請查閱有不正當目的者,得不提供申報人之年籍、國民身分證號碼、土地地號、房屋建號、汽車牌照或引擎號碼外,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概可提供民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