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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選人競選總部成立所收受之花圈、花籃、盆景、彩球、喜幛等,是否屬政治獻金及應否記載。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105-12-23

內政部99年8月5日台內民字第09901493832號函

擬參選人競選總部成立所收受之花圈、花籃、盆景、彩球、喜幛等,是否屬政治獻金及應否記載一節,依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為之捐贈。有關上開花圈、花籃等捐贈,性質如屬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僅係表達祝賀及祝福之目的,擬參選人收受後,因未有將上開捐贈物品移作其他用途或變賣之可能,亦未能藉以發展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不致發生利益輸送之疑慮,應非屬政治獻金。至如擬參選人收受上開捐贈,因非屬政治獻金,自毋庸於政治獻金收支帳簿予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