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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假借職權要求學校提供宿舍供其使用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7-12-22

案例
某國立大學校長A明知該校卸任校長禮遇辦法尚未通過實施,在無「遷出校長職務宿舍後,學校須優先分配宿舍」要件下,仍指示所屬提供學人宿舍供使用,且未依規定繳納宿舍費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
解析:
A為某國立大學校長,明知其卸任校長職務後,如未能獲得學校依禮遇辦法優先提供宿舍使用,欲依宿舍管理辦法申請,必不符申請借用學人宿舍,爰利用其校長之身分,並假借禮遇辦法之理由,指示所屬提供學人宿舍供其使用,且未依規定繳納宿舍費用,顯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第12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