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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代表參與關係人承攬之工程驗收,假借職權圖其關係人利益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7-12-22

案例
某鄉民代表會代表A於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甲土木包工業承攬鄉公所辦理之標案過程,親自參與工程驗收,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2條之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
解析:
鄉民代表A擔任甲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甲土木包工業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A仍於鄉公所驗收(複驗)甲土木包工業承攬該公所標案時,以鄉民代表兼廠商代表身分,親自到場參與系爭工程之複驗,意圖影響受其監督之鄉公所公務之處理判斷,以利獲得驗收通過,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甲之利益,違反本法第1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