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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
利益衝突迴避
政治獻金
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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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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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
31.
《案例9》○○縣議會議員○○○申報96年定期財產,漏未申報其配偶○○銀行帳戶存款2,019萬餘元、有價證券113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7萬元。
32.
《案例8》○○院秘書長○○○申報96年定期財產,漏未申報其配偶全部基金計23筆,總金額新台幣1,018萬餘元,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33.
《案例》自然人某甲為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向全體立法委員遊說
34.
《案例2》申報人因不知房屋貸款、信用貸款或以他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情形應申報債務而未申報該債務。
35.
《案例1》立法委員A因申報期間照顧重病住院之父親,且事務繁忙而未詳查正確財產狀況漏未申報配偶所有存款,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36.
《案例4》縣長A因繼承祖產與兄弟姊妹共同持有不動產之情形未申報土地。
37.
《案例7》立法委員A因存款帳戶為供立法院辦公室使用未過問,因而未申報該財產,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38.
《案例6》申報人申報之存款部分為照抄舊表沿用舊資料以致申報不實,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39.
《案例5》縣議員A誤認其所有之股票為非上市股票者不必申報而未申報,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40.
《案例3》申報人之代理申報者(如助理)或協助申報者(如會計師)之疏忽而未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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