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 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間接投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雖由政府聘派為代表,仍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2/12/17 | 10205039250 |
62 | 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 | 法務部 | 102/12/12 | 10205032600 |
63 | 法務部尊重文化部認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餘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另對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毋庸申報財產之共識,亦表尊重 | 法務部 | 102/12/12 | 10205032600 |
64 |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廉政署 | 102/11/22 | 10205034170 |
65 | 申請查閱人將申報人之財產資料提供第三人據以檢舉該申報人財產申報不實,尚非屬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 法務部廉政署 | 102/11/19 | 10205030920 |
66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監事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董事無論有無擔任清算人,監察人仍具監察人身分因均無申報財產之必要自毋庸辦理定期申報僅須於合法清算終結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 | 法務部 | 102/11/18 | 10205031780 |
67 | 職務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若因離職或逝世而喪失應申報身分時,曾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資料改由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 | 法務部 | 102/11/06 | 10205028991 |
68 | 申報人逝世後,申報資料仍應公開並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 | 法務部 | 102/11/06 | 10205028990 |
69 | 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申報人喪失第 2 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包括「死亡」在內 | 法務部 | 102/11/06 | 10205028990 |
70 | 申報人因案逃匿致無法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核屬可歸責於申報人之事由,不得以此解免或延遲其辦理申報之義務,並應視其逾期情節之輕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 法務部 | 102/10/30 | 10205029510 |
71 | 申報資料供人查閱、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應遮蓋受查閱人個人機敏資料。 | 法務部 | 102/10/02 | 10205026960 |
72 | 法務部釋明有關申報資料上網公告之期限及有無必要將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全部上網公告。 | 法務部 | 102/09/09 | 10205024450 |
73 |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強制信託登記,於信託原因消滅後,委託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取得時點認定疑義乙案 | 法務部 | 102/07/16 | 10200120960 |
74 |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幕僚長,係指依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幕僚長職務之公職人員,惟副幕僚長則未包括在內 | 法務部 | 102/07/05 | 10205017470 |
75 | 有關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主管人員,為任務編組主管,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2/06/11 | 10205012860 |
76 | 有關公司董事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辦理財產強制信託而移轉公司股份予受託人,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稱轉讓疑義。 | 法務部 | 102/05/08 | 10205009800 |
77 | 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 之職務,如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者,自毋庸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僅須辦理代理申報即可。 | 法務部 | 102/05/06 | 10205011110 |
78 |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捐助,並非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資或捐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派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自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2/04/01 | 10205006680 |
79 |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需要,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提供財產相關資訊。 | 法務部 | 102/03/27 | 10205006930 |
80 | 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 | 法務部 | 102/03/12 | 10100222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