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 ROT投資契約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具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 | 法務部 | 105/07/15 | 法廉字第10500056830號 |
502 | 經濟補助行為、出席費之給付尚難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交易行為 | 法務部 | 105/05/16 | 法廉字第10505005190號函 |
503 | 駐外人員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與其已成年子女、二親等親屬或未成年子女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據以申請核發房租補助費,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法務部 | 105/02/19 | 法廉字第10505002230號函 |
504 | 有關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至職業訓練班擔任講師並具領講師費,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法務部 | 104/11/12 | 法授廉利字第10405017090號函 |
505 | 臺南市議會函詢新任議員於當選前所從事工作與擔任職務,與臺南市立醫院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有相關業務往來,當選後仍兼任該項工作與職務,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疑義 | 法務部 | 104/10/13 | 法廉字第10405015010號函 |
506 | 有關公職人員於涉有其本人或關係人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是否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未自行迴避之主觀故意判斷參考基準 | 法務部 | 104/08/05 | 法廉字第10405011230 號函 |
507 | 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委員或考績委員會委員踐行自行迴避義務時,亦應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報備 | 法務部 | 104/01/15 | 法授廉利字第10405000610號函 |
508 | 公職人員擔任副首長、幕僚長或單位主管於執行職務時,對於機關行政流程之全部或部分環節有權加以准否、退回、同意、修正等之裁量空間時,如知有利益衝突即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並不以具有最後決定權為必要 | 法務部 | 103/10/17 | 法廉字第10305037860號函 |
509 | 不宜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為由,認為契約內容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屬無效;又該條規定性質既為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則契約標的並無不能融通、讓與或實現情事,縱然違反該條規定,尚不能認為契約概屬無效 | 法務部 | 103/09/03 | 法授廉利字第10305030760號函 |
510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公開市場向不特定第三人購買公司法人股東之股票及所發行之債券,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法務部 | 103/08/12 | 法廉字第10305027590號函 |
511 |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契約,有無民法第72 條所定背於公序良俗抑或有同法第246條第 1項法律上給付不能情事 | 法務部 | 103/08/12 | 法律字第 10303509420 號函 |
512 | 經濟部所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及於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案件,是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限制乙案。 | 法務部 | 103/07/30 | 法廉字第10305025660號函 |
513 | 立委、監委及監督國產業務之行政院、財政部等機關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國有財產署之申請承租(購)、委託經營案件倘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其契約有無民法第71條之適用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裁處權時效計算乙案。 | 法務部 | 102/12/04 | 法授廉利字第10205037160號函 |
514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購、申租、改良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 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 | 法務部 | 102/11/27 | 法授廉利字第10205035140號函 |
515 | 校長聘任具有親屬關係之教師擔任導師或輔導教師職務,是否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疑義乙案。 | 法務部 | 102/06/11 | 法授廉利字第10205013630號函 |
516 | 校長聘任具有親屬關係之教師擔任導師或輔導教師職務,是否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疑義 | 法務部 | 102/06/11 | 法授廉利字第10205013630號 |
517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購國有土地等情,是否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限制乙案。 | 法務部 | 102/06/03 | 法授廉利字第10205012680號函 |
518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國有土地等情,是否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限制乙案。 | 法務部 | 102/06/03 | 法授廉利字第10205012680號 |
519 | 導師、兼代課教師之聘用屬人事措施,校長仍應迴避聘任其配偶,方符規定。 | 法務部 | 099/11/26 | 法政字第0991113098號書函 |
520 |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買賣、租賃及承攬等交易行為有別 | 法務部 | 099/10/07 | 法政字第0999042577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