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立專戶:請向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報經監察院許可設立後始可收受政治獻金。
2. 按日逐筆記帳:收受政治獻金須開立受贈收據,金錢政治獻金15日內存入專戶,並按日逐筆記帳。
3. 查證﹕應查證是否符合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4. 返還或繳庫:如不合於規定請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
5. 申報:政黨及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