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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政治獻金標準作業程序圖

政治獻金收受流程圖說明:

1. 設立專戶:請向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報經監察院許可設立後始可收受政治獻金。

2. 按日逐筆記帳:收受政治獻金須開立受贈收據,金錢政治獻金15日內存入專戶,並按日逐筆記帳。

3. 查證﹕應查證是否符合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4. 返還或繳庫:如不合於規定請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

5. 申報:政黨及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