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遊說者應逐案備具申請書,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 2.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須審核:申請書內容是否完整、遊說之要件、遊說者之資格、是否為不適用遊說法之行為及有無不得遊說情事。 3.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受理遊說登記後,遊說者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被遊說者進行遊說。 4. 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通知所屬機關登記,將登記事項列冊保管並公開。 5. 遊說者應於遊說終止後10日內申請終止登記並依規定申報財務收支報表,及保管財務收支帳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