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 | 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民眾查閱。 | 法務部 | 094/10/31 | 法政決字第0940038768號 |
262 | 考量各機關之業務性質有異,且財產申報裁罰案件亦或有個別特殊狀況之可能,是否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管,各機關宜視具體狀況,本於機關需求妥適處理。 | 法務部 | 094/10/31 | 法政決字第0940038768號 |
263 | 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應屬「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 法務部 | 092/08/15 | 法政字第0920033713號 |
264 | 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應列為「債權」類財產項目。 | 法務部 | 092/08/15 | 法政字第0920033713號 |
265 | 財產保險及中間性保險 (如醫療險),不屬「持續繳款,一次領回」性質之財產,毋庸申報。 | 法務部 | 092/05/15 | 法政決字第0921108327號 |
266 | 公職人員因新獲派令喪失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身分,並回溯至法定申報期間屆滿前生效,則法定申報期間內完成之財產申報表仍應公開查閱及查核。 | 法務部 | 091/03/05 | 法令字第0911102319號 |
267 | 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不予執行。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090/12/10 | 行執一字第012043號 |
268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未限定原處分須待確定始得移送執行,則無庸俟處分確定即可移送行政執行。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090/11/14 | 90年度署聲議字第128號 |
269 |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案或其他情事遭「停職」處分,其後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者,其喪失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身分,應自撤職之日起算。 | 法務部 | 090/10/18 | 法令字第017554號 |
270 | 公職人員如任期銜接,因未中斷其為應申報財產公職 人員之身分,均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所稱「職務異動」,若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未變動,毋須重新辦理就(到)職申報。 | 法務部 | 088/11/04 | 法88政字第042760號 |
271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規定需申報財產人員,在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通過後,由該公司重新進用者,如不具公務員身分,即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相關規定之適用,自無需再行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087/11/07 | 法87政字第015555號 |
272 | 公職人員被選任為祭祀公業管理人兼主任委員,其公業之財產仍應列入申報。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 | 處台申參字第1001805634號 |
273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總統 | 111/6/22 |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71號令 |
274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 | 97/7/30 |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1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3號令 |
275 |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 監察院 | 106/5/1 | 院台申壹字第1061831394號令 |
276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 法務部廉政署 | 111/5/9 | 法務部廉政署法廉字第11105002340 號函 |
277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 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 | 109/3/10 |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90084011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一10900013741號令、監察院院台申伍字第1091800081A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