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 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新增或更名之機關原無申報身分,改制後新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原有申報身分,改制後仍擔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 法務部 | 099/12/27 | 法政字第0999056931號 |
142 | 已信託之股票如有配股、增減資、換股,不適用新增信託財產申報之規定 | 法務部 | 099/12/23 | 法政字第0999052348號 |
143 | 有關臺北市長及一級機關政務首長,既於99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停止適用)。 | 法務部 | 099/12/23 | 法政字第0991114817號 |
144 | 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仍應據實申報。 | 法務部 | 099/12/20 | 法政字第0999054161號 |
145 | 申報人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若經實質審核而有不實,並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補正者,前後年度財產比對之財產資料應以前一年度查核後之財產進行比對。 | 法務部 | 099/12/10 | 法政字第0999048412號 |
146 | 卸(離)職人員因故意申報不實而經科處罰鍰者,無於受處罰後再命其補正之必要。不論申報人是否卸(離)職,倘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經查核認定非故意申報不實者,雖未受罰,受理申報機關(構)仍以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且敘明不罰之意旨,通知申報人為宜。 | 法務部 | 099/12/01 | 法政字第0999047618號 |
147 | 申報人本人申請查閱或請求提供歷年申報資料之複製本,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規範範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 法務部 | 099/11/26 | 法政字第0991113834號 |
148 | 申報人本人如已死亡,他人申請查閱申報人之申報資料,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規定辦理。 | 法務部 | 099/11/26 | 法政字第0991113834號 |
149 | 公職人員結婚,應於完成結婚登記後3個月內,辦理配偶之財產信託並填具交付「新取得信託財產申報表」。 | 法務部 | 099/11/17 | 法政字第0999045404號 |
150 | 與配偶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20歲者,信託財產得辦理塗銷。 | 法務部 | 099/11/17 | 法政字第0999045404號 |
151 | 具變動申報身分之公職人員,結婚登記後,於後年定期申報時再行辦理配偶財產之變動申報。 | 法務部 | 099/11/17 | 法政字第0999045404號 |
152 | 受理申報機關認申報人非無正當理由而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非故意未信託,應通知申報人限期信託並申報。 | 法務部 | 099/11/12 | 法政字第0999046107號 |
153 | 債務雖為消極財產,仍應辦理財產申報。 | 法務部 | 099/11/12 | 法政字第0999046107號 |
154 |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停止適用)。 | 法務部 | 099/11/03 | 法政字第0999046106號 |
155 | 前後年度財產資料之比對,係以財產有無異常增加、來源是否可疑為查核重點,不以被抽中進行實質審查者為限,僅就形式上比對。 | 法務部 | 099/10/08 | 法政字第0999042473號 |
156 | 有關南投縣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是否須申報財產疑義 | 法務部 | 099/08/20 | 法政字第0991108661號 |
157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既不因法院准予備查,即謂該法人格消滅,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而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 | 法務部 | 099/08/05 | 法政字第0999033304號 |
158 | 有關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如何辦理財產申報 | 法務部 | 099/08/04 | 法政字第0991106901號 |
159 | 瀆職之公職人員基本資料及事由,刊登於政府公開資訊,無論係特定目的範圍內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均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 法務部 | 099/06/29 | 法律決字第0999028018號 |
160 | 以公職人員登記成立獨資、合夥商號名義所取得之財產或所負債務,仍應辦理財產申報。 | 法務部 | 099/06/11 | 法政字第099902246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