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 所稱「個案查核」,包括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姓名且指明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等情事。 | 法務部 | 100/04/13 | 法政字第1001103243號 |
102 | 清算完結時,監察人仍須執行其審查清算人所造具簿冊之職務,其身分並不因公司解散登記即喪失,如逕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恐非允當 | 法務部 | 100/03/24 | 法政字第1000005716號 |
103 | 具變動申報身分之公職人員,無庸申報其配偶於死亡前之財產變動情形。 | 法務部 | 100/03/18 | 法政字第1000006242號 |
104 | 受理申報機關(構)發現申報人所申報財產異常減少,足認其有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之虞,自得為個案之查核。 | 法務部 | 100/02/25 | 法政字第1000003665號函 |
105 | 財產來源說明,不包含財產減少之說明義務。 | 法務部 | 100/02/25 | 法政字第1000003665號 |
106 | 申報人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並選擇辦理就(到)職或定期申報者,雖得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惟仍應擇定卸(離)職日前之日期作為申報基準日 | 法務部 | 100/02/14 | 法政字第1001101003號 |
107 | 所指「指派機關(構)」應係指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機關(構) | 法務部 | 100/02/14 | 法政字第0991115858號 |
108 | 有關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等指示,應事前或同時通知受理申報機關 | 法務部 | 100/01/04 | 法政字第0999056411號 |
109 | 單純表示為塗銷信託登記,不涉及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應於1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通知變更之情形 | 法務部 | 100/01/04 | 法政字第0999056411號 |
110 | 申報義務人於就(到)職後,未滿申報期限(3個月)即帶職帶薪出國,應俟其返國敘職後,於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 | 法務部 | 100/01/04 | 法政字第0991113676號 |
111 | 申報義務人若因正當(法定)理由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定期或卸(離)職申報,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若卸(離)職者為卸(離)職申報。 | 法務部 | 100/01/04 | 法政字第0991113676號 |
112 | 已信託之股票如有配股、增減資、換股,不適用新增信託財產申報之規定 | 法務部 | 099/12/23 | 法政字第0999052348號 |
113 | 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仍應據實申報。 | 法務部 | 099/12/20 | 法政字第0999054161號 |
114 | 申報人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若經實質審核而有不實,並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補正者,前後年度財產比對之財產資料應以前一年度查核後之財產進行比對。 | 法務部 | 099/12/10 | 法政字第0999048412號 |
115 | 卸(離)職人員因故意申報不實而經科處罰鍰者,無於受處罰後再命其補正之必要。不論申報人是否卸(離)職,倘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經查核認定非故意申報不實者,雖未受罰,受理申報機關(構)仍以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且敘明不罰之意旨,通知申報人為宜。 | 法務部 | 099/12/01 | 法政字第0999047618號 |
116 | 申報人本人申請查閱或請求提供歷年申報資料之複製本,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規範範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 法務部 | 099/11/26 | 法政字第0991113834號 |
117 | 申報人本人如已死亡,他人申請查閱申報人之申報資料,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規定辦理。 | 法務部 | 099/11/26 | 法政字第0991113834號 |
118 | 公職人員結婚,應於完成結婚登記後3個月內,辦理配偶之財產信託並填具交付「新取得信託財產申報表」。 | 法務部 | 099/11/17 | 法政字第0999045404號 |
119 | 與配偶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20歲者,信託財產得辦理塗銷。 | 法務部 | 099/11/17 | 法政字第0999045404號 |
120 | 具變動申報身分之公職人員,結婚登記後,於後年定期申報時再行辦理配偶財產之變動申報。 | 法務部 | 099/11/17 | 法政字第099904540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