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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101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於89.01.28前,已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但書規定取得農業用地者,不宜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不動產強制信託,致影響其原得申請興建集村農舍建蔽率之計算基礎法務部102/01/22法律字第10203500950號
102如同一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公職人員,免為該年度定期申報,以免同一申報年度內重複申報。應以公職人員申報其財產狀況之基準日期,作為判斷其是否於同一申報年度內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判斷標準。法務部102/01/14法授廉財字第10205000010號
103「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小學校教職員文教基金會」董事及「財團法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董事、監察人,該等職務於第2屆以後既均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應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2/01/03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8610號
104自擇一戶房屋及其基地供自住毋庸強制信託法務部101/12/20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3910號
105無任期之公職人員,申報義務人因退休或調職,自應以退休審定函所載退休生效日或離職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以當日為申報日,辦理卸(離)職申報法務部廉政署101/12/18廉財字第1010502682號
106申報義務人因病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延長病假,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應俟該申報義務人身體復原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法務部廉政署101/12/12法廉財字第10105026210號
107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12款之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據法條競合之法理,其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法務部101/11/21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3590號
108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第2屆以後之董事毋須申報財產法務部101/11/02法授廉財字第10105021150號函
109若申報人與配偶甲離婚後,與乙結婚,除申報人已收養配偶乙與前夫所生之子女外,毋庸申報該(等)子女之財產。法務部101/09/17法廉字第10105017140號
110有關法官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法務部101/09/03廉財字第10100314180號
111監察人既由政府股東推薦,並由股東會自行選任,於未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前提下,其既非代表政府股東擔任監察人,應認是類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1/08/21法廉字第10100306480號
112有關澎湖縣政府所屬水產種苗繁殖場、縣立體育場及各鄉市戶政事務所之首長、副首長,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1/08/16法廉字第10105015400號
113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分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及副處長毋庸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101/08/15101年8月15日廉財字第10105015060號
114法官法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保存於監察院之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暫不移轉各政風機構法務部101/07/24法授廉利字第10105014460號
115有關法官法於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應向所屬機關之政風機構申報財產法務部101/07/02法廉字第10105013070號
116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應提供特定人員之投保資料予查核機關。法務部101/05/18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
117公產管理之主管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主管人員,應符合服務於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主管人員二項要件,始應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101/03/30廉財字第1010500625號
118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財產未予信託,以信託義務人為裁處對象。法務部101/02/01法廉財字第1010500296號
119農業用地經申請興建農舍後,因農業用地與農舍具自用性質,屬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得免予信託法務部廉政署100/09/21廉財字第1000500520號
120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資訊處理單位主管人員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0/08/10法授廉財字第10005001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