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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261考量各機關之業務性質有異,且財產申報裁罰案件亦或有個別特殊狀況之可能,是否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管,各機關宜視具體狀況,本於機關需求妥適處理。法務部094/10/31法政決字第0940038768號
262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應屬「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法務部092/08/15法政字第0920033713號
263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應列為「債權」類財產項目。法務部092/08/15法政字第0920033713號
264財產保險及中間性保險 (如醫療險),不屬「持續繳款,一次領回」性質之財產,毋庸申報。法務部092/05/15法政決字第0921108327號
265公職人員因新獲派令喪失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身分,並回溯至法定申報期間屆滿前生效,則法定申報期間內完成之財產申報表仍應公開查閱及查核。法務部091/03/05法令字第0911102319號
266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不予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090/12/10行執一字第012043號
267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未限定原處分須待確定始得移送執行,則無庸俟處分確定即可移送行政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090/11/1490年度署聲議字第128號
268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案或其他情事遭「停職」處分,其後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者,其喪失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身分,應自撤職之日起算。法務部090/10/18法令字第017554號
269公職人員如任期銜接,因未中斷其為應申報財產公職 人員之身分,均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所稱「職務異動」,若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未變動,毋須重新辦理就(到)職申報。法務部088/11/04法88政字第042760號
270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規定需申報財產人員,在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通過後,由該公司重新進用者,如不具公務員身分,即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相關規定之適用,自無需再行申報財產法務部087/11/07法87政字第015555號
271公職人員被選任為祭祀公業管理人兼主任委員,其公業之財產仍應列入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台申參字第10018056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