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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61有任期之公職人員,如申報人之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法務部103/06/11法授廉財字第10305018690號
62舊法規定應發還申報人,尚未發還之申報表,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施行後之銷毀規定。法務部103/06/09法授廉財字第10305018820號
6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與觸犯刑事法律關係之適用疑義。法務部103/03/31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9720號
64申報人未依法申報「保險」,處罰鍰額度之計算標準。法務部103/02/06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1990號
65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前後,法官、檢察官之管轄權疑義。法務部103/01/21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1660號
66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間接投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雖由政府聘派為代表,仍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2/12/17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9250號
67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政府「間接捐助」成立,由政府聘派擔任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者,應可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2/12/17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9250號
68法務部尊重文化部認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餘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另對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毋庸申報財產之共識,亦表尊重法務部102/12/12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2600號
69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法務部102/12/12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2600號
70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監事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董事無論有無擔任清算人,監察人仍具監察人身分因均無申報財產之必要自毋庸辦理定期申報僅須於合法清算終結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法務部102/11/18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1780號
71職務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若因離職或逝世而喪失應申報身分時,曾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資料改由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法務部102/11/06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8991號
72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申報人喪失第 2 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包括「死亡」在內法務部102/11/06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8990號
73申報人逝世後,申報資料仍應公開並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法務部102/11/06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8990號
74申報人因案逃匿致無法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核屬可歸責於申報人之事由,不得以此解免或延遲其辦理申報之義務,並應視其逾期情節之輕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法務部102/10/30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9510號
75申報資料供人查閱、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應遮蓋受查閱人個人機敏資料。法務部102/10/02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6960號
76有關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主管人員,為任務編組主管,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2/06/11法授廉財字第10205012860號
77有關公司董事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辦理財產強制信託而移轉公司股份予受託人,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稱轉讓疑義。法務部102/05/08法廉字第10205009800號
78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 之職務,如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者,自毋庸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僅須辦理代理申報即可。法務部102/05/0610205011110
79「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捐助,並非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資或捐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派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自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2/04/01廉財字第10205006680號
80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需要,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提供財產相關資訊。法務部102/03/27法授廉財字第10205006930號